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律依據。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
  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
  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立法理由〕
  明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與補(換)發證明收費之時機與金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