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界址調整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7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地籍管理,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界址曲折之相鄰土地所有權人
    申辦土地界址調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或地
    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
    地分割辦法規定。調整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位次不得變更。

三、申請土地界址調整之土地,如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
    之同意。共有土地界址調整,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四、土地界址調整,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檢附協議書(格式
        如附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即根據複丈成果改算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和應相等。實施
        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前項複丈成果
        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線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
        算地價之參考。
  (三)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
        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四)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
        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
        由調整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申
        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五)稅捐稽徵機關於申請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原改算之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已調整者,應通知地政事務所重新改算。
  (六)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
        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稅捐稽
        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五、土地界址調整之複丈、登記、權利書狀等費用標準,依土地複丈辦法
    第六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