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為加強基本控制點點位勘選及控制網形規劃作業,
俾永久保存基本控制測量標,並提升測量成果精度,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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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辦理地區已知基本控制點點之記及相關成果資料,展繪於適當比
例尺之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上,依基本控制點之等級及布設間距,進
行圖上選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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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攜帶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成果表、點之記及選點器材等至實地勘察
,倘原規劃地點不適當,應在其附近另覓新點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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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控制點位置經選定後,應即釘樁標示,並於拍攝像片存查後,填
寫點位調查表及繪製點之記,詳實記載每一點位之點名、點號、詳細
位置、交通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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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點位之勘選原則如下:
(一)點位以設置於公有土地為原則,並考量交通及測量作業之便利。
(二)點位應選擇地質穩固,且周圍可長久保持現狀,不做其他用途為
原則。
(三)點位應遠離廣播電台、電視轉播站、雷達站、微波站、高壓電線
或其他大功率無線電發射源。
(四)點位應避免位於金屬板、鐵絲網、平面狀反射體或巨大金屬結構
物、建築物或大面積水域附近。
(五)三等基本控制點間原則上不需要互相通視。
(六)四等基本控制點之點位應與其他基本控制點互相通視,或採用點
對方式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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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控制點勘選確定後,得依下列原則選擇部分點位辦理美化。
(一)每一鄉(鎮、市、區)設置一點。
(二)選擇公園、學校、休閒遊憩等地區。
(三)避免影響民眾活動及安全。
(四)設置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勘定,並取得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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