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辦理基本控制點點位勘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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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為加強基本控制點點位勘選及控制網形規劃作業,
    俾永久保存基本控制測量標,並提升測量成果精度,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蒐集辦理地區已知基本控制點點之記及相關成果資料,展繪於適當比
    例尺之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上,依基本控制點之等級及布設間距,進
    行圖上選點作業。

三、攜帶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成果表、點之記及選點器材等至實地勘察
    ,倘原規劃地點不適當,應在其附近另覓新點替代之。

四、基本控制點位置經選定後,應即釘樁標示,並於拍攝像片存查後,填
    寫點位調查表及繪製點之記,詳實記載每一點位之點名、點號、詳細
    位置、交通情形等。

五、點位之勘選原則如下:
  (一)點位以設置於公有土地為原則,並考量交通及測量作業之便利。
  (二)點位應選擇地質穩固,且周圍可長久保持現狀,不做其他用途為
        原則。
  (三)點位應遠離廣播電台、電視轉播站、雷達站、微波站、高壓電線
        或其他大功率無線電發射源。
  (四)點位應避免位於金屬板、鐵絲網、平面狀反射體或巨大金屬結構
        物、建築物或大面積水域附近。
  (五)三等基本控制點間原則上不需要互相通視。
  (六)四等基本控制點之點位應與其他基本控制點互相通視,或採用點
        對方式布設。

六、基本控制點勘選確定後,得依下列原則選擇部分點位辦理美化。
  (一)每一鄉(鎮、市、區)設置一點。
  (二)選擇公園、學校、休閒遊憩等地區。
  (三)避免影響民眾活動及安全。
  (四)設置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勘定,並取得書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