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申請地政士證書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地政士證書:
  (一)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
  (二)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四)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
        人員登記卡者。
        符合上述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三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部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
        領。
二、申請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各乙份(以上述四種資格證明文件擇一檢
        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證書費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乙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貳、申請補(換)發地政士證書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因原領
    之證書遺失、滅失,得申請補發證書;因原領之證書污損或內容變更
    ,得申請換發證書。
一、申請補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證書費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乙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二、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二)原領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之變更),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
  (五)證書費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乙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參、申請書取得方式: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
    網址( http://www.moiland.gov.tw)。

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
    一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二、各欄填法如下:
    第( 1)  欄請依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所載及其他基本資料填寫。
    第( 2)  欄請按申請事由自行選擇打ˇ,申請補、換發者另加填原
    因及原領證書字號。
    第( 3)  欄請按應附繳文件於□上自行打ˇ,其於□內容變更證明
    文件項打ˇ者,請另填證明文件名稱與份數。
    第( 4)  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伍、申請方式
    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
     (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五0三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收

陸、證書核發工作約需七個工作天(視案件量之多寡而定)。

柒、請將下列姓名住址籤填妥並剪下後,附於申請書件內,以方便郵寄證
    書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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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    內          □  □  □.│←│
.勿    附                    .│姓│
.摺    證                    .│名│
.疊    書              縣  市.│住│
.                  段        .│址│
.台    內                    .│籤│
.中    政                    .│︵│
.市    部          巷        .│寄│
.南    中              市  鄉.│證│
.屯    部              區  鎮.│書│
.區    辦          弄        .│用│
.黎    公                    .│請│
.明    室                    .│自│
.路                號        .│行│
.二          啟        路  街.│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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