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地政士證書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地政士證書:
(一)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
(二)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四)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
人員登記卡者。
符合上述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
十三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部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
領。
二、申請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各乙份(以上述四種資格證明文件擇一檢
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證書費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乙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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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補(換)發地政士證書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因原領
之證書遺失、滅失,得申請補發證書;因原領之證書污損或內容變更
,得申請換發證書。
一、申請補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證書費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乙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二、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二)原領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之變更),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
(五)證書費新臺幣壹仟元郵政匯票乙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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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書取得方式: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
網址( http://www.moila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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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
一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二、各欄填法如下:
第( 1) 欄請依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所載及其他基本資料填寫。
第( 2) 欄請按申請事由自行選擇打ˇ,申請補、換發者另加填原
因及原領證書字號。
第( 3) 欄請按應附繳文件於□上自行打ˇ,其於□內容變更證明
文件項打ˇ者,請另填證明文件名稱與份數。
第( 4) 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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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方式
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
(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五0三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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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證書核發工作約需七個工作天(視案件量之多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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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請將下列姓名住址籤填妥並剪下後,附於申請書件內,以方便郵寄證
書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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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 內 □ □ □.│←│
.勿 附 .│姓│
.摺 證 .│名│
.疊 書 縣 市.│住│
. 段 .│址│
.台 內 .│籤│
.中 政 .│︵│
.市 部 巷 .│寄│
.南 中 市 鄉.│證│
.屯 部 區 鎮.│書│
.區 辦 弄 .│用│
.黎 公 .│請│
.明 室 .│自│
.路 號 .│行│
.二 啟 路 街.│填│
.段 .│妥│
.五 樓 .│並│
.○ ┌──┐ .│剪│
.三 │408 │ .│下│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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