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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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
  發展,特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以下簡稱「代銷經紀業」)於執行業務時,應秉持
  公平與誠信原則。

  代銷經紀業執行業務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法令、本規範
  及本會章程。

  代銷經紀業應全力協助政府健全不動產交易制度。

  代銷經紀業應依法從事交易行為。

  代銷經紀業應維護市場紀律,共同塑造良好之經營環境。

  代銷經紀業應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如經資料當事人
  通知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者,代銷經紀業應即停止使用。

  代銷經紀業不得誤導市場成交行情。

  代銷經紀業之間應相互尊重,維護同業之正當權益,不得惡性競爭,或
  以違法或不當之方法爭取委託銷售個案或使委託人終止對其他代銷經紀
  業之委託,或其他損害同業權益之行為。

  代銷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通謀,使其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假藉其名義對
  外執行業務。

  代銷經紀業應本於公正立場,全力協助消費者處理不動產交易糾紛案件
  。

  代銷經紀業之廣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損及代銷業社會形象。

  代銷經紀業應負責督導所屬經紀人員,不得違法或不當執行業務。

  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維護消費者之合法權益,充分揭露不動產說明
  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欺罔之行為。

  代銷經紀業及所屬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發現疑似洗錢之交易行為
  時,應向代銷業所在地同業公會通報。

  代銷經紀業違反本規範者,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如涉及處罰
  事項者,該公會應列舉事實及證據,報請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本規範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