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辦理國土測繪法第十五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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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統籌辦理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
劃、實施及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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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轄區內基本控制點分布情形及
各種應用測量之基本經常需求,進行全區整體控制網之加密規劃、測
設及其成果之維護、管理等作業,避免有個別零星或重複辦理情形(
以下簡稱一級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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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辦理應用測量,因測區及鄰近範圍之基本控制點、一級加密點位
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必須局部增設加密控制點作為應用時,得依
符合該應用測量精度需求之作業方式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下簡稱二
級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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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實施計畫定期辦理一級加密。其實
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縣(市)區域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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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二級加密之點數達一百點以上者,其測量計畫
應依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並依同細則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變更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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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級加密作業,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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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有二級加密作業規定者,得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辦應用測量之作業規
範或手冊內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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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點規劃時,應先清查測區及鄰近範圍之既有控制點,並以優先共用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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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密控制測量點位應儘量均勻分布且涵蓋全部測區;其點位間距離,
一級加密以三至八公里為原則,二級加密以足敷應用測量之細部測量
使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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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密控制測量新設置點位,原則以永久測量標標示保存之;其標示
設置、公產使用、遷移重建、定期檢測及實地查對等作業,依永久
測量標設置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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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
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等,得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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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密控制測量應依檢(審)查紀錄表所列項目分階段實施檢(審)
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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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級加密之精度規範,應符合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附表七
至附表十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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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有二級加密之精度規範者,得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辦應用測量之
作業規範或手冊內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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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密控制測量之觀測資料,應進行改正、平差計算、粗差偵錯及精
度檢核等處理,並產製精度檢核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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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精度檢核結果符合規範者,應擇適當且可靠之已知點位加權進行附
合約制平差,並依已知點之公告坐標(成果值)情形,分別解算不
同時期之坐標(成果值)。
精度檢核結果未符合規範者,應分階段重新實施檢(審)查作業;
必要時,應重新辦理外業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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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密控制測量完成後,應整理相關文件、報表、圖冊及電子檔等成
果,並妥善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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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及項目應予公告;修正時,亦同。公告內容至少
應包括依據計畫及手冊、精度規範、作業方法、已知點位清查及檢
測、觀測時間及數量、平差統計表、新設點號表、全部點號表及分
布略圖等成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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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機關依第十九點規定完成二級加密成果公告後,應於六個月內將該
成果之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電子檔送該管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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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已公告之加密控制測量成
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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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所定資料清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全部點
位之點名、點號、設置機關、種類等資料表及其現場照片與位置
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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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一級加密成果公告後,應將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
值)電子檔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除敘明規劃辦理情形外,並
檢附公告(公報)、精度檢核報表、實施計畫及作業規範或手冊
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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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將前半年各機關
所送二級加密成果彙整成冊,並準用第二十三點規定函送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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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加密控制測量成果經公告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報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作為轄區內辦理應用測量之依據;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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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所定規定受理申請已建檔管理
之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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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加密控制測量管理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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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維護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成果
;並得依應用測量之經常需求,提供加密控制點不同時期坐標(
成果值)間轉換參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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