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以下簡稱
本工作)辦理地區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分之一地形圖(含數值圖檔)者。
(二)有都市計畫樁位圖(含電子檔及樁位坐標齊全)者。
(三)能配合辦理或已完成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補建者。
(四)規劃將辦竣整合成果納入地政整合系統資料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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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工作辦理地區選定優先順序如下:
(一)圖解重測地區,以機關自行辦理者。
(二)圖解修測地區,以機關自行辦理者。
(三)圖解重測地區,以委外方式辦理者。
(四)圖解修測地區,以委外方式辦理者。
(五)其他地籍整理地區,以機關自行辦理者。
(六)未辦理地籍整理地區,以機關自行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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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辦竣之整合成果納入地政整合系統資料
庫。逾一年未納入者,於辦理地區選定會議時,得降低其辦理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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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辦理地區,應以整段為原則,倘辦理地
段筆數較多且辦理人力不足時,得分年提報辦理;另同一行政區(鄉
、鎮、市、區)辦理地區涵蓋二地段(含)以上者,該地段位置以相
鄰為優先。至辦理本工作之規劃地區,應以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地段
為優先,地段數較多者,得分年提報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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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工作各年度規劃辦理地區,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於先期作業計畫前函請各直轄市(臺北市除外)、縣(市)政府
依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提報擬辦理地區之地段筆數等相關資料,俟
彙整符合規定辦理之地區後,由本中心計算所需經費(含本中心經費
),納入先期作業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爭取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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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發會核列辦理經費後,由本中心邀集相關單位召開辦理地區審定會
議,如核列經費低於先期作業計畫所編列經費時,其辦理地區選定原
則如下:
(一)核列經費額度大於自辦地區所需經費,除自辦地區全部辦理外,
需擇部分委外地區時,其委外地區之選定以下表所列項目分數總
分高低順序決定之,如總分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者,於審定會
議中協調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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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分 數 │
├─────────────────────┼────┤
│1.辦理地區為圖解重測地區者 │ 五 │
├─────────────────────┼────┤
│2.已將辦竣整合成果納入地政整合系統資料庫者│ 三 │
├─────────────────────┼────┤
│3.辦理地區為修測地區者 │ 二 │
├─────────────────────┼────┤
│4.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之坐標系統為TWD97者 │ 二 │
├─────────────────────┼────┤
│5.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之坐標系統為TWD67者 │ 一 │
└─────────────────────┴────┘
(二)核列經費額度遠低於自辦地區所需經費,需擇部分自辦地區時,
除第二點第(五)、(六)項所列辦理地區優先剔除外,其自辦
地區之選定以上述第(一)項所列項目分數總分高低順序決定之
,如總分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者,於審定會議中協調決定之。
(三)核列經費額度相當或略低於自辦地區所需經費時,為鼓勵民間廠
商持續投入人力辦理本工作,得視預算核列情形納入一至二個委
辦地區,其委辦地區之選定依上述第(一)項原則辦理;如因增
列委辦地區,致需剔除部分自辦地區時,其剔除順序如下:
1.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辦理地區以二地區為限,超出
部分剔除。
2.未辦理地籍整理地區。
3.其他地籍整理地區。
4.辦理地區為修測地區者。
5.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之坐標系統為TWD67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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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發會依先期作業計畫如數核列辦理經費時,如有直轄市、縣(市)
政府因故無法依先期作業計畫所列工作量辦理時,其原編列經費之工
作量,由前一年度辦理本工作管考評核等第依序提出符合第一點條件
之辦理地區遞補;因故無法辦理之機關,於次一年度降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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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地區由本中心審定後,通知受補助機關獎補助費額度及應編列地
方配合款額度,納入次年度預算執行,未納入補助者一併通知。本計
畫經費立法院審議後,如有變更再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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