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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五條
    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保管款逾十
    五年應歸屬國庫之款項清理及解繳國庫(以下簡稱繳庫)作業,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專戶保管款之清理及繳庫作業依各應受補償人之存管字號逐筆辦理。

三、專戶保管款之清理及繳庫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依規定清理專戶
        保管款,並於每年七月底及次年一月底前,針對依法應歸屬國庫
        之款項,繕造歸屬國庫清冊(格式如附表一)送國庫經辦行辦理
        繳庫作業。歸屬國庫清冊之製作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
        一日為基準日。
  (二)國庫經辦行收到歸屬國庫清冊應按實際繳庫日期依臺灣銀行活期
        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庫經辦行之通知,填具領款單及國庫
        繳款書或匯款申請書送國庫經辦行辦理繳庫,國庫經辦行並得視
        實際需要批次辦理繳庫。
  (四)國庫經辦行應於每年九月底及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繳庫,並將填載
        歸屬國庫金額、利息、國庫繳款書憑證字號(號)及實際繳庫日
        期之歸屬國庫清冊檢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及次年四月底前,將依國
        庫經辦行檢還之歸屬國庫清冊綜整繕造繳庫總表(格式如附表二
        )、歸屬國庫清冊影本及國庫繳款書第三聯或匯款申請書影本函
        送內政部。
  (六)內政部確認款項入帳並核對無誤後開立收據函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

四、已繳庫之保管款經發現有錯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全部或一部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個案情形函報內政部辦理退還。

五、作業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