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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為處理金融機構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及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詢
    、取閱不動產成交案件價格資訊有關文件事件,建立行政裁罰之公平
    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前開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