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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