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
理;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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