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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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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 理;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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