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
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
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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