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
條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得與同編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及前
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
一、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板
    ,以不燃材料裝修為限。
二、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緊急昇降機及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空氣調節設備。
    (七)門禁保全設備。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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