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
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建築物排水設計及設備多採用傳統貫穿樓板方式施作,造成廚房
或衛浴空間設備之排水漏水問題及噪音干擾。考量傳統貫穿樓板排水
工法不利於排水管線檢查及維修作業,基於公共衛生及維護管理考量
,爰增訂本條,規定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該系統敷
設方式之規定,以減少上下樓層所有權人間漏水維修之衝突,便利排
水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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