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每一樓層之每一消防立管,應接裝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一個:
一、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二、應為銅質角形閥。
三、應裝在走廊或防火構造之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之位置。供集會或娛樂
    場所,應裝在左列位置:
    (一)舞台兩側。
    (二)觀眾席後兩側。
    (三)包箱後側。
四、消防栓之放水量,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0公升。瞄子放水
    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七公斤,(五支瞄子同時出水)消防栓
    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加裝減壓閥,但直徑六十
    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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