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00平方公
    尺,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00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
    同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
    第一款規定之六00平方公尺得增為一、000平方公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