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00平方公 尺,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00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 同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 第一款規定之六00平方公尺得增為一、000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