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
燃氣器具之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設置安裝時,應依燃燒方式、燃燒器
    具別、設置方式別、周圍建築物之可燃、不可燃材料裝修別,設置防
    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
二、設置燃氣器具之室內裝修材料,應達耐燃二級以上。
三、燃氣器具不得設置於危險物貯存、處理或有易燃氣體發生之場所。
四、燃氣器具應擇建築物之樓板、牆面、樑柱等構造部固定安裝,並能防
    止因地震、其他振動、衝擊等而發生傾倒、破損,連接配管及供排氣
    管鬆脫、破壞等現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