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鍋爐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
    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
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
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
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
    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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