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
  技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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