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備,
  並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三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
  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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