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 工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 造人。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