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
  工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
  造人。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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