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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