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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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