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經廢止或撤銷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送達日起,不得再
  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其自行停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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