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者。 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者。 四、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程者。 五、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得標後不為承攬者。 六、設立登記之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等情事者。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專任工程差勤工作紀錄未保存或記載 不實者。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轉包者。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