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者。
  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者。
  四、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程者。
  五、因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致得標後不為承攬者。
  六、設立登記之機具設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等情事者。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專任工程差勤工作紀錄未保存或記載
      不實者。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轉包者。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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