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除工地主任外,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移送其
  主管機關懲戒,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僱
  於營造業之處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