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
  程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
  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
  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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