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
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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