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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申請歇業登記,專營者應繳銷所領登記證及業務 手冊。兼營者除應繳銷業務手冊及申請變更登記外,主管機關並應通知 該管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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