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3
人,瀏覽人次:
83208809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鑿井業技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時,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鑿井業技工在一年內受警告六次者,應予吊銷工作證。一年內不予重新 發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