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鑿井業技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時,不隨身攜帶工作證者。
  鑿井業技工在一年內受警告六次者,應予吊銷工作證。一年內不予重新
  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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