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鑿井業未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辦理任何鑿井工程,如有違反,
  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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