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一般管制區內包括陸地部分及海域部分,陸域部份得再分為第一種、第二
種及第三種一般管制區等次分區,第一種一般管制區係指既有發展聚落並
具適宜提供遊憩服務潛力條件所含括之地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係指既有
人文活動使用且可提供在地居民日常生活與生產所需之空間場域;第三種
一般管制區係指土地特性保有完整自然資源並適宜作為生態保護緩衝之自
然地區,或受地形地貌限制不宜開發建築之地區,其各別之設施用地如下
:
(一)陸地部分設置下列各種用地:
      1.鄉村建築用地。
      2.機關用地。
      3.道路用地。
      4.港埠用地。
      5.農業用地。
      6.宜林用地。
      7.畜產試驗用地。
      8.河川用地。
      9.墳墓用地。
     10.綠帶用地。
     11.海洋生物博物館暨相關服務設施用地。
     12.學校用地。
     13.加油站用地。
     14.停車場用地。
(二)海域部分為海域一般管制區。
本分區前項之各用地,其使用管制依細部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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