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
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
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
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
。
第一項獨占性使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保障原有之合法使用。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獨占性使用所定義之「一定期間或經常性」,考量該時間
    性之區分,對於本辦法規定之程序、條件及其他事項未具關聯性,無
    訂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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