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 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 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尊重當事人能知曉其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狀況,本法第八條及 第九條規定資料蒐集者有告知義務。非公務機關應區分個人資料蒐集方式 為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之方式、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以 便所屬人員於辦理業務時能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