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
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本辦法行前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於一定
期間內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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