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
資興建之行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營造業(括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
    業、土木包工業)、不動產開發業、建築師事務所、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公司及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另為因應日後可能納入管理之非公
    務機關需求,於第六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二款之不動產開發業範疇。不動產開發業對應之
    營業項目為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
    區開發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區段徵收
    及市地重劃代辦業、都市更新重建業或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其中住
    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者倘僅經營不動產租售業
    務,未涉及不動產開發業務者,非屬不動產開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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