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
    申辦土地登記,依規定須提出當事人之印鑑證明者,如經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簽證,得免提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簽證。
  (一)繼承開始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二)書狀補給登記。
  (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之登記。
  (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五)有關第三人同意事由。
  (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二、本要點所稱簽證人係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簽證事務之專業代理人。

三、具有下列各款規定之專業代理人,得申請簽證人登記:
  (一)領有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
  (二)為直轄市或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會員,並經其所屬公會推薦
        者。
  (三)最近五年內,任二年稽徵機關核定之專業代理人執行業務所得每
        年均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其已取得簽證人資格者,
    應註銷其登記。
  (一)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被註銷或撤銷者。
  (二)喪失直轄市或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會員身分者,或經公會撤
        回推薦者。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繳納簽證基金者。
  (四)曾依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規定受懲戒處分者。

五、申請簽證人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依第六點規定繳納簽證基金之證明文件。
  (五)本人最近二寸照片二張。

六、專業代理人申請簽證人登記,應先向其所屬直轄市或縣(市)專業代
    理人公會繳納新臺幣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由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
    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開設專戶儲存。
    簽證人辦理簽證事務,因簽證錯誤或不實,致當事人受損害,該簽證
    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時,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
    新臺幣一百萬元額度內代為支付。簽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負損
    害賠償責任,得由簽證基金分擔賠償金額。
    專戶儲存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不足新臺幣一千萬元時,全聯會得訂定
    相當數額,通知簽證人於三個月內均攤補繳之。
    本簽證作業不予繼續實施時,專戶儲存之簽證基金及其孳息應於五年
    後平均分配予簽證人。

七、第三點規定簽證人之推薦方式與第六點規定簽證基金之繳納、管理、
    分配及賠償金額之分擔事項,由全聯會另定之。

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
    定者,應即建檔,並發給試辦土地登記簽證作業簽證人證書,同時副
    知所轄地政事務所、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所屬公會及全聯會
    。
    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

九、簽證人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當事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指印。
  (七)簽名款。
    前項指印應以左手姆指印為之。但未能捺左手姆指印者,得捺其他手
    指印,並予以註明。

十、簽證人辦理簽證,應確實核對當事人身分,並查明其確為登記標的物
    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後,於登記申請書簽註:「茲證明本件確經委
    託人同意並親自簽章。」

十一、經簽證人簽證之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應以簽證人為代理人。並得依
      規定選任複代理人。
      前項複代理人,於簽證人開業所在地縣(市)以外地區送件者,應
      具有簽證人資格。

十二、地政事務所受理經簽證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時,應確實查對簽證人
      身分,於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由複代理人送件者或有疑慮者,應與簽
      證人聯繫查證。

十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註銷簽證人登記時,應註
      銷其試辦土地登記簽證作業簽證人證書,並比照第八點規定辦理。
      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

十四、簽證人有簽證不實之情事,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
      所或專業代理人公會得依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涉嫌犯罪者,並函送檢察機關處理。

十五、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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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黏貼處)    │
│收│日期│  年  月  日││一、照片請用同式最近│
│  ├──┼──────┤│    三個月內二吋半身│
│件│字號│    字第  號││    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    。              │
                          │二、照片背面請書明姓│
                          │    名出生日期。    │
                          │三、照片一張黏貼此處│
                          │    一張浮貼。      │
                          └──────────┘
┌───────────────────────┐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登記申請書        │
├───────────────────────┤
│受文機關:                                    │
├───────────┬───────────┤
│                      │                      │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處)│(身分證影本反面黏貼處)│
│                      │                      │
├─┬─────────┴───────────┤
│附│1.  縣(市)  年  字  號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  │  開業執照及影本各乙分                    │
│  ├─────────────────────┤
│繳│2.  縣(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推薦書  │
│  ├─────────────────────┤
│  │3.稽徵機關核定民國  年  年執行業務所得均達│
│證│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之證明                │
│  ├─────────────────────┤
│  │4.向直轄市或縣(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
│件│  繳納簽證基金之證明                      │
├─┴─────────┬───────────┤
│申請人            簽章│電話:(公)          │
│                      │      (宅)          │
├───────────┴───────────┤
│通訊地址                                      │
├──────────────┬────┬───┤
│    審    核    結    果    │ 通  知 │ 建 檔│
├───────┬──────┼────┼───┤
│   擬    辦   │  批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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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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