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8日

所有條文

主旨:辦理營造業下列□事項登記:□籌設許可□申領登記□變更地址(
      門牌整編)□變更負責人□變更印鑑(□公司□負責人□專任工程
      人員)□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變更不動產□變更施工機具設備□續
      發工程手冊□證冊補發□晉升等級□增資登記□跨縣市變更地址登
      記□申請復業□變更組織□改易名稱□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
      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公司組織之
      營造業合併
說明:茲檢附下列□書件,請核辦。
      □1.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
      □2.印模紙一份。
      □3.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
          畢後發還)乙份。
      □4.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餘一張
          浮貼)。
      □5.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
          明影本(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及房屋合法使用權
          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
          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但應檢附建
          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各乙份。
      □6.技師登記證書、執業執照及會員證正、影本(技師應攜帶國民
          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各乙份。
      □7.專任工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受聘之營造業出具之在職或離職證明正本乙份。
      □8.專任工程人員半身脫帽二吋照片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一張浮貼)。
      □9.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履歷表三份。
      □10. 技師工程經驗(服務)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技師證書
            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並符合各級營造業技師年資規定
            者可免附)(技師服務證明如係民間出具者應經法院公證或
            認證)。
      □11. 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乙份。
      □12. 承攬工程經歷表及各項證明文件(參考附註
            四)    份
      □13. 營造業登記證書。
      □14. 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15.   年  月  日  報第  版遺失啟事  全份。□16. 領有內政
      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班結業證書乙份。
      □17. 申領登記、證冊補發、晉升等級、換證之證冊費甲等新臺幣
            五千元、乙等新臺幣四千元、丙等新臺幣三千元,變更登記
            按各等級減半收費,籌設許可、續發工程手冊免收費。
      □18. 營造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三份。
      □19.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公證書正本乙份。
      □20. 最近三個月施工機械設備公證單位之鑑價證明正本及公證單
            位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21. 營造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三份。
      □22. 不動產所有權狀正、影本各乙份(如屬土地者應檢附當地主
            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23. 最近一個月內不動產登記簿(全部謄本)各乙份。
      □24. 不動產價值證明文件正、影本(土地為當期之地價或現值證
            明、建物為房捐稅單之課稅現值、如新房屋為評定課稅現值
            證明)各乙份。
      □25. 商業主管機關核准改易名稱之文件正本
      □26.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
            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分割之文件正
            本
      □27.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合併之文件
            正本
    此致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縣(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
                              營造業名稱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號 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說明:
┌───────────────────────┐
│□籌設許可:35(加附經核准之公司名稱預查表)  │
│                                      等項文件│
│□申領證冊:1.2.4.6.7.8.9.10.11.17.18.19.20.21│
│  .22.23.24.(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  件登載之資本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18.19.│
│  20.21.22.23.24.)                   等項文件│
│□申領證冊(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為工地主任者│
│  ):1.2.4.7.8.9.11.16.17.18.19.20.21.22.23.2│
│  4.(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
│  資本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18.19.20.21.22│
│  .23.24.)                           等項文件│
│□變更地址:1.5.11.13.14.17.(非公司組織免附11│
│  項)(如係門牌整編,加附門牌整編證明正影本免│
│  附17項)等文件                              │
│□變更負責人:1.2.3.4.13.14.17.       等項文件│
│□變更印鑑:1.2.14.17.(如遺失加附13)等項文件│
│□變更專任工程人員: 1.2.6.7.8.9.10.14.17.(專│
│  任工程人員離職情附6.7.及自行撰寫之離職申請書│
│  )                                  等項文件│
│□變更專任工程人員(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為工│
│  地主任者):1.2.7.8.9.14.16.17. (專任工程人│
│  員離職請附7.16.及自行撰寫之離職申請書)     │
│                                      等項文件│
│□續發工程手冊:14(如已續發者,加附續發手冊)│
│                                      等項文件│
│□證冊補發:1.2.4.8.15.17.(未遺失證冊須繳回)│
│  (技師應攜帶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等項文件│
│□晉升等級:1.2.3.4.6.7.8.9.10.11.12.13.14.17.│
│  18.19.20.21.22.23.24. (資本額依公司主管機關│
│  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
│  者免附18.19.20.21.22.23.24.)       等項文件│
│□增資登記:1.11.13.14.17.(資本額依增額後公司│
│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記之資本認定)      │
│                                      等項文件│
│□跨縣市變更地址:1.2.3.4.5.6.9.11.13.14.17.  │
│                                      等項文件│
│□補聘專任工程人員(技師)申請復業:1.2.6.7.8.│
│  9.10.14.17.                         等項文件│
│□補聘專任工程人員(丙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為工│
│  地主任者)申請復業:1.2.7.8.9.14.16.17.     │
│                                      等項文件│
│□變更組織:同申領證冊所附文件(非公司組織先辦│
│  籌設許可,後辦申請證冊)                    │
│□改易名稱:第25項文件及申領證冊所應附文件    │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
│  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第26項文件及申領│
│  證冊所應附文件                              │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第27項文件及申領證冊所│
│  應附文件                                    │
│□變更不動產:1.17.18.22.23.24. (加附原登記不│
│  動產全部謄本)                      等項文件│
│□變更施工機具設備:1.17.19.20.21.    等項文件│
└───────────────────────┘
二、如係非公司組織營造業登記,可就籌設許可登記及申領證冊項目相加
    ,一次申領證冊,其資本額以銀行存款證明認定。
三、如一次申請二項以上登記,可就檢附書件說明重疊部分只附一項,例
    如:變更負責人,同時又變更印鑑及地址,前檢附證件為1.2.3.4.11
    .13.14.(15)17.等項。
四、□12項目所稱之「各項證明文件」係指驗收證明及營造業承攬工程手
    冊記載表(檢附正影本各一份)如係民間建築工程加附使用執照影本
    或建管單位證明文件。
五、辦理印鑑變更,原登記印鑑如非遺失,應將原登記印鑑加蓋於負責人
    欄上方空白處,並請注意新舊印鑑大小或字體不可類似。
六、變更負責人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後,再向公司主管機關
    辦理登記。
七、本申請登記事項所需表格一律以打字填載。
八、申辦變更地址及跨縣市變更地址請先向公司主管機關或營利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九、專任工程人員(技師)離職,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再向技
    師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十、前揭申辦項目之應附書件如屬影本者,請加蓋公司印鑑章。
十一、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請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辦,但不得同時辦理
      其他變更事項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