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中長期資金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作業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利省市政府運用中長期資金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特
    訂定本要項。
二、資金來源:本中長期資金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
    推動要點」規定,係為郵政儲金或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積存金。(資金
    來源為郵政儲金者,不需提存款準備金;為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積存金
    者,需提存款準備金。)
三、承辦行庫:省市政府洽定之公、民營行庫。
四、撥款合約簽訂:由承辦行庫與郵政儲金匯業局簽訂撥款合約,並於八
    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簽約手續。
五、授信風險承擔:由各承辦行庫負擔。不論貸款戶是否如期償還貸款,
    各承辦行庫均應依據實際向郵政儲金匯業局請撥之資金數額,償還郵
    政儲金匯業局。
六、撥款總額及方式:
(一)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議定之總
      金額為新臺幣九一四億元正,將依實際資金需求於二年內撥款完畢
      。
(二)承辦行庫先以自有資金貸放,於每個月或辦理金額累積至五千萬元
      時,向郵政儲金匯業局申請撥款。
(三)承辦行庫向郵政儲金匯業局申請撥款,須副知內政部營建署及省市
      政府。
(四)郵政儲金匯業局撥款予承辦行庫時,亦請副知內政部營建署及省市
      政府。撥付款項予承辦行庫之同日,由承辦行庫出具同等金額之一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單(債權憑證或信託憑證)予郵政儲金匯業局,
      逐年換單並支付利息。
七、撥款利息及還款方式:
(一)利息: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按月複利機動計息。
(二)還款方式:由承辦行庫依據貸款戶償還之本金數額,於存單(憑證
      )到期換單時,作等額之遞減續存。
八、貸款對象:八十七年度以前之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於八十六
    年七月以後至八十八年六月以前向行庫辦理貸款者。
九、核定戶貸款條件:
(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行庫查估核定,每戶貸款金額最高為五00萬元
      。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
      基金提供部分金額。
(二)貸款期限:最長三十年。
(三)貸款利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加一點五個百分點,機動計
      息。其中優惠貸款部分之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其
      利息差額由政府補貼。
(四)償還方式:依各承貸行庫授信規定,但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
      五年。
十、追蹤及使用監督:省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
    五日前填報執行績效報表(如附件)函報經建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經
    建會及內政部營建署並得會同省市政府派員了解各行庫資金運用情形
    。
十一、其他:
(一)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臺財融第八六六二0一七六號函
      ,承辦行庫利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輔助人民貸
      款自購住宅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二)各行庫承作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不得無故拒貸,並應優先使用
      本中長期資金。
(三)承辦行庫未依規定辦理者,省市政府得於陸續核發核定戶購屋證明
      時,將該行庫從核發購屋證明所附之承辦行庫名單中刪除,或列為
      下一年度決定承作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行庫家數之參考。
(四)配合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之貸款年限最長為三十年,請郵
      政儲金匯業局融資予各承辦行庫之期限亦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