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訂定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
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如左:
八十九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家庭平均年所│款自建部│ │ │
│得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四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
│ │元以下 │元以下 │ 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台│
├──────┼────┼────┤ 北縣縣轄市得比照台北市│
│台北市 │一百四十│八十九萬│ 標準辦理。 │
│ │萬元以下│元以下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
│ │ │ │ 辦理。 │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
│高雄市 │一百零九│六十五萬│ 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貸│
│ │萬元以下│元以下 │ 款者,比照本標準出售部│
│ │ │ │ 分辦理。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本自購住宅│
│ │ │ │ 之申請人,比照標準出售│
│ │ │ │ 部分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