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緣起:
    建築投資業為國內經濟發展之火車頭工業,已連續數年處於景氣循環
    低迷期,影響內需產業層面相當深遠,鑒於景氣低迷主要原因在於住
    宅市場供過於求,餘屋過多、買氣低迷。為有效振興景氣,促進內需
    產業發展及整體金融之穩定及秩序,政府將採取下列措施,全力協助
    ,補導建築投資業。
二、措施:
(一)緩和住宅供需失調:
    1.暫緩國民住宅新建二年,並自明(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暫緩臺糖公司開發自用住宅新建計畫二年,並自明(八十八)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3.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准其延長建築期限二年,並
      自明(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老舊眷村之改建,除已發包興建或已委請建築師完成規劃者將積極
      辦理外,另應加強辦理鼓勵補助眷戶購置民間興建之住宅。
(二)提高購屋意願:
    1.降低購屋者稅負:
     (1)修正契稅條例,契稅按現行稅率八成徵收,並取銷監證費。
     (2)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借款利息得自個人
        綜合所得總額扣除數,由現行每戶每年十萬元,提高為每戶每年
        二十萬元,並免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提高購屋貸款額度及降低貸款利率:
     (1)無自用住宅者於八十八年內購屋者,其購屋貸款得享優惠利息,
        其初貸優惠代款利率期限至少為三年。
     (2)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臺幣一、五00億元(中央銀行
        本年十二月份已提撥三00億元)供銀行辦理購屋貸款,購屋貸
        款利率為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現為五.八0%
        )加0.一五%,即為五.九五%。上述貸款利率與銀行轉融通
        利率(現為六.八%)間之固定差額0.八五%,由政府補貼,
        其貸款期限、額度及適用對象如次:
        貸款期限:二十年,寬限期三年,貸款本息分十七年平均攤還
          。
        優惠貸款額度:臺北市每戶為二五0萬元,其餘地區為二00
          萬元。
        適用對象: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臺幣一五00億元
          ,其中三00億元為無自用住宅者購屋貸款(包括中古屋及新
          屋)每人限購乙戶。其餘一二00億元,凡在八十八年一月一
          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成購置新屋,且完成過戶
          登記者。
     (3)國宅基金提供之優惠利率(五.0七五%)國宅貸款,其貸款額
        度,由現行一六0萬元提高至二二0萬元。
     (4)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資格配售眷舍者,如願意承購民間
        成屋,可依規劃改建基地房地總價發給輔助購宅款,價購市場成
        屋,並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使此類眷戶亦得申
        請優惠低利貸款,以一百萬元為限額。
(三)建立輔導機制:
    1.由內政部營建署成立輔導紓困單一窗口,評估業者財務狀況、經營
      體質及銷售能力,以協調金融機構配合辦理授信或融資。
    2.股票上市(櫃)之建築投資業,為改善營運計畫或財務結構而須立
      即辦理資金募集(包括減資)時,由財政部證期會隨時接受申請(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