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建新社區開發社會救濟住宅安置及管理維護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辦理政府開發新社區社
  會救濟住宅安置及管理維護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政府開發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由縣(市)政府辦理安置及管理維護
  執行事項。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興建完成後撥交安置機關。
三、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安置對象之條件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全家無工作人口。
  (二)列冊低收入戶之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能力之獨居老人。
  (三)列冊低收入戶之無工作能力之單親喪偶、身體殘障、身心障礙戶
    。
    惟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或獲配國民住宅者,不得申
  請安置。
四、安置機關社政單位於政府開發新社區個案規劃設計前,應提供安置之
  戶數及戶量需求資料供新社區開發主體機構作為整體規劃設計之參考。
五、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安置,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社會救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每戶面積
    。
  (三)申請人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書表銷售方式及地點。
  (五)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名稱。
  (六) 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
  於當地登報公告至少三日。
六、申請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安置者,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各兩份。
  (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安置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申請書之格式,由安置機關訂定。
七、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由安置機關社政單位依規定辦理公告、受理申請
  、資格審查、分配位置、簽訂契約、通知進住等作業。
八、新社區社會救濟住宅由安置機關負責編列預算並辦理社區管理維護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