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鄉鎮創業自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貸款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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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貸款額度,視鄉(鎮)自治事業計畫所需經費審定。但每一鄉
(鎮)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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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之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貸款期限不得逾十五年。但情形特
殊者,得酌予延長,最高不得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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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貸款本息,得配合自治事業之收益狀況,決定分年償還或提前
償還。
前項貸款本息之償還,應將款額逕繳本基金之銀行專戶(臺灣土地銀
行南投分行內政部鄉鎮創業自立基金專戶0二五00二000三0-
二號),並將還款日期及本息金額,層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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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貸款本息應依約定期限償還,如因特殊困難,必須申請延期者
,應於到期二星期以前報請本部核定之。但不得超過第三點規定之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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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貸款本息,未經核准展延而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除應
按原定利率計算外,並依借據所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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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鄉(鎮)公所申請貸款之自治事業計畫與貸款金額及自籌經費,應送
經各該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立法機關議決書中應敘明貸款無法
償還時,同意由公務預算編列經費中償還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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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鄉(鎮)公所申請貸款應備下列書表一式十五份及立法機關議決書報
該管縣政府核轉本部核定:
(一)貸款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自治事業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分期攤還貸款本息表如附表三。
附表一
鄉鎮創業自立基金貸款申請書
┌────┬──────┬───┬───────┐
│申請貸款│ │地 址│ │
│機關名稱│ │ │ │
├────┼──────┼───┼───────┤
│計 畫│ │申請貸│ │
│項 目│ │款金額│ │
├────┼──────┼───┼───────┤
│計 畫│ │自籌經│ │
│總金額 │ │費金額│ │
├────┼──────┴───┴───────┤
│立法機關│ │
│通過會期│ │
│及年月 │ │
├────┼────────────┬──┬──┤
│ │ 自民國 年 月起 │還款│ │
│償還期限│ 年( )│ │ │
│ │ 至民國 年 月止 │辦法│ │
├────┼────────────┴──┴──┤
│ │ │
│備 註│ │
│ │ │
├────┴──────────────────┤
│ 鄉(鎮)長 (簽名蓋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註:本申請書應加蓋機關印信;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附表二
縣 鄉鎮公所創辦 自治事業計畫書
一、現況檢討:
二、計畫緣起:
三、計畫目的:
四、計畫內容:
(一)事業名稱:
(二)事業用地:
1.事業地應敘明土地標示(附地籍圖及位置略圖)。
2.用地來源(如權屬或撥用、租用等,如屬撥用、租用應將其撥
用、租用手續已否辦妥,詳加說明,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三)計畫要點(應將計畫要點及方法作簡要說明)。
(四)計畫優點與缺點及今後發展趨勢。
(五)經營管理及實施方法:
1.經營型態。
2.經營管理組織及制度。
3.財務處理方式(是否依規定編製公共造產基金預(決)算及實
施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度。)
4.職責分工及有關之配合或協調。
五、實施步驟:
(一)擬訂計畫申請貸款資金籌措經過(作簡要說明)
。
(二)主要工作進度(工程開工至全部完成時限)。
(三)預定工作進度及經費分配表(如附件)。
六、經費概算:
(一)總經費金額。
(二)經費來源:
1.自籌經費。
2.貸款金額(包括公共造產基金、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或其他行
庫貸款,均應分別列明)。
3.上級補助款(敘明已否核准)。
4.其他(捐贈及其他)。
七、效益預估:
(一)本計畫完成後開始收益期(註明收益年份)之估計(分別詳細列
明收益與管理經費預估標準及其計算方式)。
(二)應將財務、經濟、社會、教育各方面之效益作詳細之預估、列舉
具體事項。
八、本計畫完成後尚需繼續採行之步驟。
附件 預定工作進度及經費分配表
┌─┬──┬──┬────────────┬──┐
│月│預定│進度│經 費│ │
│ │工作│百分├─┬─┬─┬──┬───┤備考│
│份│事項│比%│單│數│單│金額│百分比│ │
│ │ │ │位│量│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 │ │ │ 100 │ │
└─┴──┴──┴─┴─┴─┴──┴───┴──┘
附註:預定工作事項欄應就重要項目分別列明;
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附表三
分期攤還貸款本息表
┌─────┬────────┬─┐附
│攤還日期 │攤 還 金 額 │備│註
├─┬─┬─┼──┬──┬──┤ │:
│年│月│日│本金│利息│合計│註│攤金
├─┼─┼─┼──┼──┼──┼─┤還額
│ │ │ │ │ │ │ │日以
├─┼─┼─┼──┼──┼──┼─┤期新
│ │ │ │ │ │ │ │由臺
├─┼─┼─┼──┼──┼──┼─┤貸幣
│ │ │ │ │ │ │ │款為
├─┼─┼─┼──┼──┼──┼─┤機單
│ │ │ │ │ │ │ │關位
├─┼─┼─┼──┼──┼──┼─┤填。
│ │ │ │ │ │ │ │列
├─┴─┴─┼──┼──┼──┼─┤;
│ 總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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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公所申請貸款之自治事業計畫,應由縣政府審核其可行性與
貸款償還能力,填具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四後核轉本部,並負責督導其
計畫之執行及貸款之償還。
附表四
縣創辦自治事業審查意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自 治 事 業 │所 屬 鄉│該計畫送審│備│
│ 名 稱 │鎮 公 所│日期及文號│註│
├─────────┼─────┼─────┼─┤
│ │ │ │ │
├─┬───────┼─────┴─────┴─┤
│查│目的事業主管 │ │
│ │機關(單 位)│ │
│ ├───────┼─────────────┤
│審│財 、 主單位│ │
│ ├───────┼─────────────┤
│ │地 政 單 位│ │
│意├───────┼─────────────┤
│ │其 他 單 位│ │
│ ├───────┼─────────────┤
│見│綜 合 意 見│ │
│ │(民政單位) │ │
└─┴───────┴─────────────┘
縣長 民政局長 課長 主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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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鄉(鎮)公所申貸案件經本部核定者,本部應通知受貸之鄉(鎮)公
所,並副知代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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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貸之鄉(鎮)公所應具備下列書件函報該管縣政府轉送本部審核
後辦理撥款:
(一)貸款借據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核定之自治事業貸款計畫二份。
(三)存款證明書及經費開支明細表。
(四)建築執照及開工報告書。
無自籌款者,免備前項第三款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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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貸之鄉(鎮)公所應按月作成創辦自治事業貸款計畫執行情形報
告表如附表五,於次月五日前陳報該管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附表五
縣 鄉鎮創辦 自治事業貸款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
│ 預定工作進度 │ 實際執行及 │ │
│ 及使用經費 │ 使用經費 │備│
├─┬───┬────┼─┬───┬────┤ │
│月│預定工│使用經費│月│實際執│使用經費│註│
│份│作事項│ │份│行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能依照進│ │
│度執行原因│ │
└─────┴─────────────────┘
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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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金貸款用途以辦理自治事業為限,並受該管縣政府與本部對業
務之監督及財務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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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貸之鄉(鎮)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全部貸款本息應於二個
月內一次繳還,有關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借款挪移他用者。
(二)未依核准計畫執行者。
(三)違反借款契約,情節重大者。
(四)無故不於計畫年度內,依計畫進度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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