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鎮創業自立基金貸款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鄉鎮創業自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貸款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貸款額度,視鄉(鎮)自治事業計畫所需經費審定。但每一鄉
    (鎮)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三、本基金之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貸款期限不得逾十五年。但情形特
    殊者,得酌予延長,最高不得逾二十年。

四、本基金貸款本息,得配合自治事業之收益狀況,決定分年償還或提前
    償還。
    前項貸款本息之償還,應將款額逕繳本基金之銀行專戶(臺灣土地銀
    行南投分行內政部鄉鎮創業自立基金專戶0二五00二000三0-
    二號),並將還款日期及本息金額,層報本部備查。

五、本基金貸款本息應依約定期限償還,如因特殊困難,必須申請延期者
    ,應於到期二星期以前報請本部核定之。但不得超過第三點規定之期
    限。

六、本基金貸款本息,未經核准展延而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除應
    按原定利率計算外,並依借據所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七、鄉(鎮)公所申請貸款之自治事業計畫與貸款金額及自籌經費,應送
    經各該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立法機關議決書中應敘明貸款無法
    償還時,同意由公務預算編列經費中償還等字。

八、鄉(鎮)公所申請貸款應備下列書表一式十五份及立法機關議決書報
    該管縣政府核轉本部核定:
  (一)貸款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自治事業計畫書如附表二。
  (三)分期攤還貸款本息表如附表三。
附表一
        鄉鎮創業自立基金貸款申請書
┌────┬──────┬───┬───────┐
│申請貸款│            │地  址│              │
│機關名稱│            │      │              │
├────┼──────┼───┼───────┤
│計    畫│            │申請貸│              │
│項    目│            │款金額│              │
├────┼──────┼───┼───────┤
│計    畫│            │自籌經│              │
│總金額  │            │費金額│              │
├────┼──────┴───┴───────┤
│立法機關│                                    │
│通過會期│                                    │
│及年月  │                                    │
├────┼────────────┬──┬──┤
│        │      自民國  年  月起  │還款│    │
│償還期限│  年(                )│    │    │
│        │      至民國  年  月止  │辦法│    │
├────┼────────────┴──┴──┤
│        │                                    │
│備    註│                                    │
│        │                                    │
├────┴──────────────────┤
│        鄉(鎮)長                (簽名蓋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註:本申請書應加蓋機關印信;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附表二
    縣    鄉鎮公所創辦          自治事業計畫書
一、現況檢討:
二、計畫緣起:
三、計畫目的:
四、計畫內容:
  (一)事業名稱:
  (二)事業用地:
        1.事業地應敘明土地標示(附地籍圖及位置略圖)。
        2.用地來源(如權屬或撥用、租用等,如屬撥用、租用應將其撥
        用、租用手續已否辦妥,詳加說明,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三)計畫要點(應將計畫要點及方法作簡要說明)。
  (四)計畫優點與缺點及今後發展趨勢。
  (五)經營管理及實施方法:
        1.經營型態。
        2.經營管理組織及制度。
        3.財務處理方式(是否依規定編製公共造產基金預(決)算及實
        施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度。)
        4.職責分工及有關之配合或協調。
五、實施步驟:
  (一)擬訂計畫申請貸款資金籌措經過(作簡要說明)
    。
  (二)主要工作進度(工程開工至全部完成時限)。
  (三)預定工作進度及經費分配表(如附件)。
六、經費概算:
  (一)總經費金額。
  (二)經費來源:
        1.自籌經費。
        2.貸款金額(包括公共造產基金、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或其他行
        庫貸款,均應分別列明)。
        3.上級補助款(敘明已否核准)。
        4.其他(捐贈及其他)。
七、效益預估:
  (一)本計畫完成後開始收益期(註明收益年份)之估計(分別詳細列
    明收益與管理經費預估標準及其計算方式)。
  (二)應將財務、經濟、社會、教育各方面之效益作詳細之預估、列舉
    具體事項。
八、本計畫完成後尚需繼續採行之步驟。
附件    預定工作進度及經費分配表
┌─┬──┬──┬────────────┬──┐
│月│預定│進度│經                    費│    │
│  │工作│百分├─┬─┬─┬──┬───┤備考│
│份│事項│比%│單│數│單│金額│百分比│    │
│  │    │    │位│量│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  │  │    │  100 │    │
└─┴──┴──┴─┴─┴─┴──┴───┴──┘
  附註:預定工作事項欄應就重要項目分別列明;
        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附表三
            分期攤還貸款本息表
┌─────┬────────┬─┐附
│攤還日期  │攤  還  金  額  │備│註
├─┬─┬─┼──┬──┬──┤  │:
│年│月│日│本金│利息│合計│註│攤金
├─┼─┼─┼──┼──┼──┼─┤還額
│  │  │  │    │    │    │  │日以
├─┼─┼─┼──┼──┼──┼─┤期新
│  │  │  │    │    │    │  │由臺
├─┼─┼─┼──┼──┼──┼─┤貸幣
│  │  │  │    │    │    │  │款為
├─┼─┼─┼──┼──┼──┼─┤機單
│  │  │  │    │    │    │  │關位
├─┼─┼─┼──┼──┼──┼─┤填。
│  │  │  │    │    │    │  │列
├─┴─┴─┼──┼──┼──┼─┤;
│  總  計  │    │    │    │  │
└─────┴──┴──┴──┴─┘

九、鄉(鎮)公所申請貸款之自治事業計畫,應由縣政府審核其可行性與
    貸款償還能力,填具審查意見表如附表四後核轉本部,並負責督導其
    計畫之執行及貸款之償還。
附表四
    縣創辦自治事業審查意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自  治  事  業  │所  屬  鄉│該計畫送審│備│
│  名          稱  │鎮  公  所│日期及文號│註│
├─────────┼─────┼─────┼─┤
│                  │          │          │  │
├─┬───────┼─────┴─────┴─┤
│查│目的事業主管  │                          │
│  │機關(單  位)│                          │
│  ├───────┼─────────────┤
│審│財  、  主單位│                          │
│  ├───────┼─────────────┤
│  │地  政  單  位│                          │
│意├───────┼─────────────┤
│  │其  他  單  位│                          │
│  ├───────┼─────────────┤
│見│綜  合  意  見│                          │
│  │(民政單位)  │                          │
└─┴───────┴─────────────┘
  縣長      民政局長      課長      主辦人

十、鄉(鎮)公所申貸案件經本部核定者,本部應通知受貸之鄉(鎮)公
    所,並副知代理銀行。

十一、受貸之鄉(鎮)公所應具備下列書件函報該管縣政府轉送本部審核
      後辦理撥款:
    (一)貸款借據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核定之自治事業貸款計畫二份。
    (三)存款證明書及經費開支明細表。
    (四)建築執照及開工報告書。
      無自籌款者,免備前項第三款書件。

十二、受貸之鄉(鎮)公所應按月作成創辦自治事業貸款計畫執行情形報
      告表如附表五,於次月五日前陳報該管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附表五
  縣  鄉鎮創辦    自治事業貸款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
│    預定工作進度    │    實際執行及      │  │
│    及使用經費      │    使用經費        │備│
├─┬───┬────┼─┬───┬────┤  │
│月│預定工│使用經費│月│實際執│使用經費│註│
│份│作事項│        │份│行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能依照進│                                  │
│度執行原因│                                  │
└─────┴─────────────────┘
  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十三、本基金貸款用途以辦理自治事業為限,並受該管縣政府與本部對業
      務之監督及財務稽核。

十四、受貸之鄉(鎮)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全部貸款本息應於二個
      月內一次繳還,有關人員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借款挪移他用者。
    (二)未依核准計畫執行者。
    (三)違反借款契約,情節重大者。
    (四)無故不於計畫年度內,依計畫進度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