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村地區住宅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選用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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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位於本國境內之都市計畫範圍以外地區,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所規定之建築基地者,均可選用內政部訂定「鄉村地區住宅標
    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下簡稱標準圖說)。

二、申請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提出申請許可:
  (一)土地產權清楚無設定地上權或假扣押、執行處分者(有設定地上
        權者,應取得其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基地臨接建築線者(應先取得建築線指示相關文件;無臨接道路
        者,應檢附私設通路同意書)。
  (三)非屬禁(限)建範圍者。
  (四)非屬畸零地土地者。
  (五)基地面積足夠作該建築物興建者(建蔽率、容積率、陰影投影道
        路面積檢討符合規定)。
  (六)基地地質承載力容許承載所選用標準圖說之建築物者(無鄰地既
        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
  (七)非屬山坡地之下列區位條件不良者:
        1.坡度陡峭。
        2.地質結構不良。
        3.有危害安全之礦場或坑道。
        4.廢土堆。
        5.河岸或向源坡。
        6.洪患。
        7.斷崖。
  (八)無違反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標準圖說將全國分為七個區域(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
    高高屏、東花宜及離島等地區)之不同氣候條件進行規劃分類,除北
    北基地區外,其餘六地區均有標準圖說共計十二套可供民眾選用。

四、標準圖說資料,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站下載,或至各所在地縣(市)政府查詢。

五、民眾選用時,不限各標準圖說之地域條件,只要適合所需,均可自由
    選用。例如:標準圖說之地域別雖為離島地區,非離島地區之民眾亦
    可選用,其餘類推。

六、每套標準圖說均有地域別及編號,且各有三種類型供選擇,A 型為小
    家庭型,B 型為三代同堂型,C 型為退休夫婦型,各種類型均有不同
    建築空間格局與外觀造型,民眾可考量居住需求、基地條件及工程概
    算等因素自行選用;選用時要詳細核對該套標準圖說之地域別、編號
    、類型及設計圖說內容完整一致。

七、民眾擬對於所選用標準圖說作部份修改,應依「鄉村地區住宅標準建
    築圖樣及說明書簡易修改原則」之規定酌予修改。

八、民眾對選用或簡易修改後之標準圖說確認無誤後,即可逕向其所在地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建築許可。如有任何申請疑問,亦可洽請縣(
    市)政府建築主管單位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