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藉由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
貼等方式,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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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對象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房屋滅失毀損之受災戶或房屋座落於
危險且有遷居(村)必要地區之民眾。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房屋受損致需修繕之受災戶。
三、租金補貼:(申請組合屋者不得申請)
(一)房屋滅失或毀損,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二)申請重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居住新社區者(或購
成屋),其所建(購)、修繕之住宅尚未完工(交屋、完成)前
,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三)其他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如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自有住宅),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確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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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貼方式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團
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一)貸款額度:最高 350 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 0.592% 。
(三)償還年限:最長 20 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 5 年。
(四)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
請。申請重建貸款利息補貼者,如遭遇其它特殊不可抗力因素(
如因配合遷村重建需要),得報請延長之。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
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一)貸款額度:最高 150 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 0.592% 。
(三)償還年限:最長 15 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 3 年。
(四)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
請。
三、租金補貼:(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重複申請)
(一)發給標準:戶籍內人口 3 口以內者,每月發給 6 千元;戶籍
內人口 4 口者,每月發給 8 千元;戶籍內人口 5 口以上者
,每月發給 1 萬元。
(二)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
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
(三)發給期程:最長 2 年。
四、貸款信用保證
(一)貸款信用保證專款經費: 16 億元(依貸款資金需求 160 億元
之十分之一估算);保證手續費為保證額度之千分之三,由信用
保證專款及孳息負擔。
(二)貸款信用保證方式
1.重建(購)住宅貸款: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 8 成核
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 350 萬元。惟受災戶如有困難,得
就 2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 2 成信
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額度 350 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超
過 350 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
,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 350 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
2.修繕住宅貸款:以恢復災前舊觀為原則,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
金額最高八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 150 萬元。惟受災
戶如有困難,得就 2 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信用
貸款,該 2 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 150 萬元額度內
適用優惠利率,超過 150 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
,不適用優惠利率,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 150 萬元範圍內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專案貸款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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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第一階段預估經費需求:租金及貸款期間利息補貼共計 29 億零
740 萬元+信用保證專款經費 16 億+相關作業費用 1 億 1
,640萬元,合計 46 億 2,380 萬元。本部得按實際辦理情形調
整各項補貼辦理戶數。
(二)補貼經費來源: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支應,預
算未獲通過前,得由本部營建署相關經費先行墊支。另由財團法
人賑災基金會提供 4.8 億配合辦理租金補貼。
(三)貸款資金需求:160 億元。
(四)貸款資金來源:銀行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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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配套措施
(一)重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受理窗口: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合
作金庫、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二)經理銀行:比照增撥 4000 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由土地銀行擔任
本專案貸款之經理銀行,協助辦理金融機構申撥建購住宅貸款及
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之金額核算、收據、表格之訂定及電
子檔資料之建立等事宜,代辦手續費另計。
(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 0.8%計算機動調整。
(四)政府補貼利率:0.533 %+0.8%=1.333%。
(五)租金補貼受理窗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經由
鄉(鎮、市、區)公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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