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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數額(新臺幣/│
│ │元) │
│ 處分事由 ├────┬────┤
│ │第一次 │第二次(│
│ │ │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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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一千五百│三千 │
│ 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 │ │
│ 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 │ │
│ 或加工製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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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一千五百│三千 │
│ 入園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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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一千五百│三千 │
│ 或流動兜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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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一千五百│三千 │
│ 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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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一千五百│三千 │
│ 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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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一千五百│三千 │
│ 與設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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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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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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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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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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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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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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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三千 │
│ 域遊憩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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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三千 │
│ 域遊憩活動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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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一千五百│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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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一千五百│三千 │
│ 或活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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