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建新社區出售住宅房地買賣契約書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向          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乙方)承購        新社區      型      坪出售住宅乙戶,特
訂定本契約,雙方訂定之條件如下:
一  房地買賣標的:
                        鄉鎮
(一)土地座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市區
          平方公尺,持分  (即持分約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縣    鄉鎮    村    路
(二)房屋座落(門牌):                            段  巷  弄
                            市    市區    里    街
      號      樓第      建號,房屋面積(含陽臺、公用、地下室面積
      )約      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建物及持分基地面積移轉時,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地勘測、複丈
      登記面積為準,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二  買賣價款:
    住宅房地總價計新臺幣        元整。土地、房屋價款分別如下:
(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元整。
(二)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
三  付款方式:
    甲方應繳自備款新臺幣        元整,扣除已繳定金(或預約申購金
    )      元、餘          元整應依照乙方指定日期向臺灣土地銀行
              分行或其指定收款處繳清外,其餘應付之價款新台幣
    元整,以分期還款方式向乙方指定銀行辦理貸款,貸款契約由甲方與
    貸款承辦銀行另訂之。
    代款銀行核貸金額不足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一次付清
    。
四  產權移轉:
(一)甲方於繳清全部自備款後、簽訂買賣契約同時應將移轉登記所須檢
      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印章交予乙方委託之地政士專責辦理。
      如須貸款,並應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產權登記未辦妥前,除辦理繼承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他人名義。
五  本契約買賣之住宅,其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及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
    ,所需費用(契稅、登記規費、代辦費、印花稅及其他必須費用)由
    甲方負擔。
六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甲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點之土地及房屋價款申報
    移轉課稅現值。
七  停車位之使用,悉依乙方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辦法使用。
八  自簽訂本契約之次月起,房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污水處理費
    、社區管理維護費及住戶應自行負擔單獨使用部分及應共同分攤住戶
    共用部分所需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九  甲方願絕對遵守社區住戶規約,接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以共同
    維護社區內各公用、公共設施,並改善社區環境,以促進社區福利。
一○  擔保責任:
      乙方擔保本標的物產權清楚,並無一屋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
      人土地等情事。如有上開糾紛,乙方應於點交日前負責理清。
一一  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標的物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二  本契約正本二份,副本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由甲、乙雙方
      各執存一份,副本除一份由貸款銀行執存外,另二份供乙方公務上
      使用。
一三  本契約未盡事宜者,悉依有關法令暨乙方公告之新社區出售住宅申
      購須知(或預約申購須知)規定辦理。
                            甲    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電話:
                            乙方:      縣(市)政府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