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向 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乙方)承購 新社區 型 坪出售住宅乙戶,特
訂定本契約,雙方訂定之條件如下:
一 房地買賣標的:
鄉鎮
(一)土地座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市區
平方公尺,持分 (即持分約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縣 鄉鎮 村 路
(二)房屋座落(門牌): 段 巷 弄
市 市區 里 街
號 樓第 建號,房屋面積(含陽臺、公用、地下室面積
)約 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建物及持分基地面積移轉時,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地勘測、複丈
登記面積為準,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二 買賣價款:
住宅房地總價計新臺幣 元整。土地、房屋價款分別如下:
(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元整。
(二)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
三 付款方式:
甲方應繳自備款新臺幣 元整,扣除已繳定金(或預約申購金
) 元、餘 元整應依照乙方指定日期向臺灣土地銀行
分行或其指定收款處繳清外,其餘應付之價款新台幣
元整,以分期還款方式向乙方指定銀行辦理貸款,貸款契約由甲方與
貸款承辦銀行另訂之。
代款銀行核貸金額不足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一次付清
。
四 產權移轉:
(一)甲方於繳清全部自備款後、簽訂買賣契約同時應將移轉登記所須檢
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印章交予乙方委託之地政士專責辦理。
如須貸款,並應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產權登記未辦妥前,除辦理繼承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他人名義。
五 本契約買賣之住宅,其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及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
,所需費用(契稅、登記規費、代辦費、印花稅及其他必須費用)由
甲方負擔。
六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甲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二點之土地及房屋價款申報
移轉課稅現值。
七 停車位之使用,悉依乙方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辦法使用。
八 自簽訂本契約之次月起,房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污水處理費
、社區管理維護費及住戶應自行負擔單獨使用部分及應共同分攤住戶
共用部分所需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九 甲方願絕對遵守社區住戶規約,接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以共同
維護社區內各公用、公共設施,並改善社區環境,以促進社區福利。
一○ 擔保責任:
乙方擔保本標的物產權清楚,並無一屋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
人土地等情事。如有上開糾紛,乙方應於點交日前負責理清。
一一 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標的物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二 本契約正本二份,副本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由甲、乙雙方
各執存一份,副本除一份由貸款銀行執存外,另二份供乙方公務上
使用。
一三 本契約未盡事宜者,悉依有關法令暨乙方公告之新社區出售住宅申
購須知(或預約申購須知)規定辦理。
甲 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電話:
乙方: 縣(市)政府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