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壹、基本說明:
一、法令依據: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二、對象:符合「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其組織
    應為新設立之公司或商業,或原為營建廢棄物相關清理業者變更設立
    。
三、受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規費:規費之金額及收取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依預
    算程序為之。
五、申請與審查程序:應由共同清理機構籌備處檢具規定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主要程序分為設立許可與營運登記二階段
    ,即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後,始得設置;並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發營運登記證後,始得營運。(相關申請表格下載及資
    訊,請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www.cpami.gov.tw)

貳、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時應檢附書表文件:
    1.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設立申請書(格式如後附)。
    2.資本額(財務)證明書(由金融機構出具及會計師簽證)(格式如
      後附)。
    3.投資者名冊(含姓名、公司/商業名稱、統一編號或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投資資本比例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格式後附),並檢
      附該公司/商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影本。
    4.廢棄物清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
    5.廢棄物清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格式後附),檢附土地登
      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6.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格式後附)。
    7.工程計畫說明書。
    8.污染防治計畫書。
    9.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10.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二、應檢附計畫書或說明書內容格式
  (一)廢棄物清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
        1.機器設備概要(含主要廠房機器設備清單)。
        2.設備及工具之名稱、數量、材質、型號、處理能力、功能說明
          。
        3.處理設備容量之質量平衡計算(列出各處理單元之質量平衡)
          。
  (二)工程計畫說明書格式:包括下列項目。
        1.緣由。
        2.廠址選擇(含位置圖)。
        3.土地現況說明(應涵蓋鄰近周遭之環境現況)。
        4.規劃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營運範圍。
        5.處理方法及處理流程。
        6.設場(廠)工程與管理(含建廠規劃、設計、施工及技術供應
          等軟、硬體之管理)。
        7.建築、土木、及機電附屬工程設施佈置(含配置圖)。
        8.運輸進出路線配置。
        9.預定工程進度。
       10.財務分析:
         (1)開發成本估計(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他)。
         (2)營運成本估計(人事、操作維護費及其他)。
         (3)投資資金來源及償還方式。
  (三)污染防治計畫書格式
        1.環境調查報告:
         (1)設場(廠)地點土地分區使用類別(指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
            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分類)與使用概況。
         (2)鄰近環境狀況(地理條件、地理位置、地形地勢、氣象等環
            境品質)。
         (3)水質標準承受水體名稱及用途(無廢水排放者免填)。
         (4)可能對環境之影響。
         (5)環境品質及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包括廢水及廢棄物與噪音
            、防塵等管制標準)。
        2.說明如何從處理方法、處理程序及管理之改善,以減輕污染之
          產生。
        3.有關廢氣防治方面(依設場規模摘要說明):
         (1)使用原料、燃料種類、數量及製造流程。
         (2)廢氣排放源(以製程圖標示)。
         (3)廢氣特性、排氣量、排氣濃度(預估值)及設計處理量。
         (4)廢氣處理原則、方式及預期處理成效。
         (5)廢氣處理流程及設備說明(設備處理能量、材質及規格等)
            。
        4.有關廢水防治方面:
         (1)廢水來源(用水、數量、產生時間)。
         (2)廢水量、水質狀況(時間變化、季節性變化、生產改變化之
            可能變化)。
         (3)廢水處理原則或處理方式及預期處理成效(應包括污泥處置
            措施)。
         (4)廢水處理流程及設計圖。
         (5)設計規格(水力設計、功能負荷、土木結構設計標準)。
         (6)主要設備及其規格(機械設備、電氣、儀表、管材等)。
        5.有關噪音管制方面:
         (1)建設開發期間之噪音振動來源。
         (2)營運期間之噪音來源。
         (3)各噪音源之噪音量調查分析。
         (4)噪音防治原理、處理方式及預期處理效果。
         (5)噪音處理設施及設施說明。
        6.其他環境維護措施:如防塵、車洗等應備之設施。
        7.最終事業廢棄物處理(置):
         (1)廢棄物來源。
         (2)廢棄物特性及產生量。
         (3)廢棄物處理(置)方式及預期處理成效(應包括二次污染防
            治措施)。
        8.緊急應變措施。
        9.污染防治監測計畫
         (1)環境管理措施及環境保護對策。
         (2)環境監測計畫。
         (3)建廠期間監測報告結果。
         (4)操作期間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採樣作業、監測計畫、品管計
            畫。
  (四)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格式
        1.營運組織(含人力分析及組織運作)。
        2.廢棄物進出管制措施。
        3.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4.污染控制措施。
        5.營運財務分析與處理費用評估。
        6.停工及停業之責任保證。

參、申請營運登記證
一、申請時應檢附書表文件:
    1.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登記證申請書。
    2.設立許可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應檢附之完工照片、竣工圖說
      、處理流程圖、設備及管線配置圖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5.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同意文件(格式如後附)。
    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書表說明
    1.設立許可函係於申請設立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2.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應檢附文件,例如完工照片、竣
      工圖說處理流程圖、設備及管線配置圖等,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定之。
    3.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之文件,例如環保主管機關
      出具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函、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函
      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核准函影本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4.專業技術人員如於申請過程有異動時其資料應一併檢附。

肆、變更申請事項
一、變更許可:廢棄物清理機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許可,如
    公司資本額、服務人員等之變更。
二、變更登記: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變更。
三、共同清理機構許可或營運登記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營運登記證之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住址或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
    2.前款以外之許可或營運登記證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
    3.營運登記證登載事項變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營運登記
      證上註記。
四、其他申請須知:
    1.申請人簽章:須負責人親簽及蓋私章,並應與公司代表人相同。
    2.日期:請填送件日期。
    3.申請事項:請勾選第一次許可;如屬其他請註明。
    4.公司/商業名稱:須標示「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
    5.公司地址:應與營業處所相同。
    6.資本額證明文件:必須出具在金融機構以公司/商業籌備處名義開
      戶之存款證明書,並有會計師之簽證證明。
    7.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證明須檢附本人之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並於證書影本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註明「影本與正本
      相符」以示負責,地址應寫持證人之住址,「電話」應填寫持證人
      之公司/商業電話。專任技術人員應為專任專職,不得同時任職於
      二家以上共同清理機構。
    8.其他相關文件,如公司/商業預查登記表,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