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態保護區進入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
    用管制規定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為確保本園區生態保護區之生態環境,凡欲進入生態保護區者,得以
    下列方式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
  (一)以郵寄或傳真申請書方式提出申請者,於欲進出日期前十日至六
        十日內提出(以傳真方式申請者,請以電話確認傳真無誤,始得
        辦理)。
  (二)透過本處網站以電子化方式提出申請者,於欲進出日期前十日至
        六十日內提出。

三、申請時應由領隊填寫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申請表格由本處提供或
    經由網路下載),申請書應載明前往地點、路線、日期、領隊及人員
    名冊等相關資料。

四、鹿角坑生態保護區與磺嘴山生態保護區位置偏遠,路跡不明,氣候多
    變,提出申請之隊伍應自行覓妥有相關登山經驗之人員為嚮導,並由
    領隊負起隊伍安全之全部責任(如自認有登山安全顧慮須聘請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規範之登山嚮導員為嚮導者,請逕洽各相關登山團體)。

五、生態保護區申請進入路線:
  (一)鹿角坑生態保護區:
         (1)管制站→魚梯(原路折返)。
         (2)管制站→魚梯→楓林瀑布(原路折返)。
  (二)磺嘴山生態保護區:
         (1)擎天崗→磺嘴山(含翠翠谷)→擎天崗。
         (2)鹿堀坪→磺嘴山(含翠翠谷)→鹿堀坪。
         (3)擎天崗→磺嘴山(含翠翠谷)→鹿堀坪
         (4)鹿堀坪→磺嘴山(含翠翠谷)→擎天崗
    其餘地點、路線不予開放,進入者視同未經申請許可,逕依相關規定
    辦理。

六、生態保護區以供學術研究為主,為避免過多人為干擾,影響生態資源
    ,除研究人員外,一般民眾進入人數限制如後:
  (一)鹿角坑生態保護區:每日開放四隊次供民眾申請,網路及書面申
        請每日最多各兩隊,每隊最多廿人,每月不得超過五00人次。
  (二)磺嘴山生態保護區:每日開放四隊次供民眾申請,網路及書面申
        請每日最多各兩隊,每隊最多廿人,每月不得超過五00人次。
  (三)夢幻湖生態保護區:
         (1)湖區:僅供學術單位教學及研究人員申請進入。
         (2)眺望平台:不必申請,供一般民眾使用。

七、學術研究單位因研究需要專案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外,一般民眾申請
    進入生態保護區,每月僅受理乙次(以一次收件為憑),全年不得超
    過十次,每次申請隊次以兩隊次為限。

八、進入生態保護區時間限為上午九時卅分至下午四時並應於規定時間內
    進出,但學術研究人員以實際核准時間為限。

九、學術研究單位為進行生態研究或教學需要,辦理申請時應加附研究計
    畫書,並於研究結束後,將所採集標本(或名錄)及研究結果(或報
    告)各乙份檢送本處,供為參考。

十、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下列有關管制規定:
  (一)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隨身攜帶身份證及許可文件、名冊,並隨時接
        受本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之查詢及檢查攜帶物品。
  (二)生態保護區內常有毒蛇、蟲獸出沒、氣候多變、地形險峻,請自
        行注意安全。
  (三)禁止攜入任何動、植物。
  (四)禁止污染環境,廢棄物應自行攜帶下山。
  (五)除學術研究,經管理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禁止摘採、釣
        魚、獵捕動植物及掘取、撿拾岩石或土壤礦物。
  (六)除學術研究人員外,不得擅自離開步道或指定之活動地點。
  (七)禁止露營、生火、烤肉、施放煙火、大聲喧鬧及攜帶播放音響器
        材等行為。
  (八)禁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並禁止在區內繫結
        註記色帶。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十一、申請單位之領隊,對於前述之規定,負有督導及保證切結之責任。

十二、如有違反前述之規定,一經查獲,依國家公園法第廿五條及第廿六
      條規定之相關罰則處理,並停止受理申請三年。

十三、為避免干擾生態保護區內動物之棲息繁殖及管理上之需要,本處得
      暫時關閉生態保護區。

十四、生態保護區除本處、警察隊、研究單位及區內事業單位之公務車因
      執行公務或載運器材得以進入外,其餘各種車輛一律禁止進入。

十五、本島陸上颱風警報經發布至解除海上警報後七天止,生態保護區禁
      止人員進入,已申請許可進入者,該許可書函自動作廢,勸導立即
      出生態保護區;天然災害發生後,為土石崩落等各種隱性災害之發
      生並顧及進入保護區人員之安全,本處得關閉生態保護區,禁止人
      員進入,已申請許可者,原許可函作廢。

十六、本須知報經本處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