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攝影資料管理及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攝影資料
    之蒐集建檔、借用、使用等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攝影資料來源:
  (一)管理處專案委託攝影專家拍攝或辦理攝影比賽得獎者。
  (二)管理處向攝影專家或其他單位購買者。
  (三)他人捐贈管理處者。
  (四)經攝影者同意管理處複製者。
  (五)管理處同仁職務上完成者。
  (六)本項(一)至(五)款攝影正負片之複製片、數位電子檔。

三、攝影資料建檔:
  (一)管理處同仁因執行業務需要,向秘書室登記領用底片,拍攝完交
        回秘書室沖洗後,直接送資訊室攝影資料管理人,經挑選管理處
        業務需要使用者經複製後,通知攝影者領回,即管理處同仁執行
        業務所拍攝的正負片,其中管理處業務需用之原版底片由管理處
        資訊室保管,以複製片交攝影者,其餘管理處業務暫不需使用者
        均歸還攝影者自行保管。
  (二)管理處同仁利用公務用數位相機所拍攝的業務相關照片,應於拍
        攝完畢後一週內主動將電子檔案送交至資訊室或自行上傳於管理
        處共用資料夾或員工入口網站之攝影資料庫中,以便建檔並供其
        他同仁或其他單位使用。
  (三)管理處並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
  (四)管理處同仁利用公務用相機所拍攝的業務相關照片建置於管理處
        攝影資料庫中的數量和品質,均列入其保管之公務用相機於汰舊
        換新之參考,而數量和品質優良者資訊室每年應定期簽請處長獎
        勵。

四、歸入管理之正負片及數位照片電子檔應由攝影者填列詳細的攝影資料
    ,以供管理者便利整理歸類,未填列者不列入數量和優良品質之統計
    敘獎。

五、攝影資料保管方式﹔
  (一)以電子防潮箱分類保存。
  (二)複製:由管理人依攝影資料品質、使用頻率等情況之需要,按請
        購程序申請複製。
  (三)電子檔存於管理處員工入口網站之攝影資料庫及資訊室電腦硬碟
        中保管使用,並定期異地備份。

六、攝影資料使用﹔凡正負片及數位電子檔之借用、使用對國家公園形象
    之提昇及自然保育理念之落實具有正面助益者,得同意公私機關、團
    體申請借用、使用。

七、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經處長同意後免費借用、使用正負片及數位
    電子檔:
  (一)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非商業使用者。
  (二)國家公園主導策劃辦理之活動宣導,提供相關媒體使用者。
  (三)傳播媒體為製作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育專題報導,而能相得益彰者
        。
  (四)其他經專案簽准者。

八、不符合第七點所列事項之借用、使用正負片及數位電子檔,須給付使
    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正負片(含數位化之電子檔):
         (1)135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500  元。
         (2)120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1,000  元。
         (3)4× 5、 8× 10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2,000  元。
  (二)專業正負片(品質特佳或拍攝困難度高之鳥類、保育類動植物等
        正負片,含數位化之電子檔):
         (1)135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1,000  元。
         (2)120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2,000  元。
         (3)4× 5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3,000  元。
  (三)數位電子檔(不含以正負片拍攝後數位化之電子檔):
         (1)512× 384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300  元。
         (2)1024×768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500  元。
         (3)2048×1536  規格:每張每次使用費 1,000  元。

九、正負片及數位電子檔之借用、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借用單位需以書面註明正負片及數位電子檔名稱、數量、
        用途等事項向管理處提出申請。
  (二)審核:管理處接獲申請書後,應確實查對申請事項(含借用單位
        過去借用、使用紀錄)及管理處正負片及數位電子檔典藏情形,
        於確認無誤後函復。
  (三)簽約:為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之借用單位應於攝
        影資料使用同意書用印簽約。
  (四)繳費:屬第八點所列各項之借用、使用應如數向管理處出納人員
        繳費。
  (五)借出:除經專案簽准者得借用、使用原版正負片,餘均以借用、
        使用複製版為原則。
  (六)使用:借用單位應依合約書規定使用正負片及數位電子檔,如有
        違約情形,借用單位應負一切責任。
  (七)保留、歸還:合約所定使用期間內借用單位應妥善保管正負片及
        數位電子檔;使用期限屆滿前,非經管理處同意延期,借用單位
        應將正負片歸還。

十、正負片若有遺失或損傷(包括刮痕、污點、指紋、片夾破損、圖片倒
    置)情形,借用單位應賠償損失,賠償額度原版底片以使用費之 2
    倍,拷貝片以使用費之50%計算之。

十一、品質不佳之出版物、使用於不恰當產品、違背國家公園理念或其他
      不適當之使用,管理處得不同意借用。

十二、本要點於簽奉處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