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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之被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需用土地人申請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
    計畫後,應提供變更範圍之相關地籍資料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
    ,送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事宜。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前,應詳實查核
    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並提供用地變更範圍予地政主管機關會同
    需用土地人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造冊。

四、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事宜,應依規定公
    告及登報周知,並印製公開展覽說明會及地點傳單,責請村里幹事轉
    發計畫區內住戶,並同時由需用土地人依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所載
    住所,以書面掛號通知或專人送達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五、公開展覽說明會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就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都市計畫辦理程
        序、陳情人提出意見之處理程序及陳情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
        規定等說明。
  (二)需用土地人就一般徵收作業說明事項如下:
        1.擬辦理徵收之事業開發目的及時程。
        2.興辦事業計畫及辦理徵收作業之法令依據。
        3.用地範圍及面積。
        4.興辦事業概況並展示相關圖籍。
        5.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包含土地徵收
          條例第三條之二規定之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等
          因素及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之評估事項辦理)。
        6.書面回復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報送中
          央主管機關之徵收計畫內檢附相關回應及處理情形。
  (三)地政主管機關就土地徵收作業說明事項如下:
        1.土地徵收及相關救濟程序。
        2.地價查估程序及方法。

六、需用土地人於興辦事業計畫規劃階段已舉行二次以上公聽會者,得將
    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
    理情形相關文件,納入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供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查核,免依第三點會同地政主管機關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造冊
    及第四點書面通知變更範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七、公開展覽說明會過程應拍照或錄影存檔。

八、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流程如附圖。